第一篇:信托借款合同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根据信托贷款有关规定出具借款契约,向人民银行信托部申请信托贷款,并约定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万元,用于_________项目,其中土建部分____________万元,设备____________万元。
第二条 保证将贷款用于上列项目,并按计划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全部完工投产,并实现预定的经济效果:新增产值________,产量_________,利润____________,税金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利率按月息______厘_______毫计息,每次还款同时计收利息。
第四条 借款单位如果未经银行同意而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银行有权进行信贷制裁。
第五条 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主动归还,如不按期归还借款,除按规定加收利息外,银行有权在借款单位的存款帐户中扣还,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不得提出异议。
第六条 借款单位如果停建或没有达到经济效果,不能按规定归还贷款时,借款单位愿用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款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或基金存款归还。
第七条 担保单位保证借款单位恪守契约规定的条款、如果借款单位不能按本契约规定还清本息,愿承担经济责任,由担保单位负责归还。
第八条 本契约经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确认无误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章后生效,借款本息还清后自动生效。
借款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立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篇:信托资金借款合同6.24
借款合同
贷 款 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借 款 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担 保 方(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甲方、乙方、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金额(大写):万元。
第三条 借款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年息_%,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第五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从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管理费:
1、按借款总额‰收取。
2、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以该项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发放第一笔资金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管理费。具体支付方式双方另行商定。
第八条 保证条款:
1、有关部门同意____偿还贷款的文件:
2、抵押物:
3、乙方请____ 作为借款保证方,经甲方审查,证实丙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丙方有权检查和督
促乙方履行合同。当乙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丙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甲方可以从丙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____ 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乙方帐户。如甲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1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如乙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甲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乙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就甲方提出申请,有丙方的,还应由丙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甲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乙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就甲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乙方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
更或解除后,乙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一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在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贷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借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保 证 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2014年月日
第三篇:信托投资公司工程项目借款合同
申请借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由单位担保,并经批准,向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申请借款,双方议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申请借款总额为人民币。借款用于,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及时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甲方工程需要。甲方违反政策、擅自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百分之五十的利息或如数扣回。
第三条 借款期限定为年月(指从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最后还清全部本息)。借款利率,月息为‰;年息为%(如国家利率调整:1.利率不变;2.相应调整),按计收利息。贷款逾期不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贷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利息。
第四条 甲方保证按期归还贷款。甲方如不能按期还清贷款,担保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单位存款账户中扣回。
第五条 甲方同意按时向乙方报送工程进度、贷款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和资料,为乙方工作提供方便。
第六条 签定本合同后,贷款方如未能按期向借款方提供或借款方未能按规定的时间提用借款,都应视违约,并视违约天数、额度,每天按付违约金。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双方和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单位(盖章)担保单位(盖章)贷款单位(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负责人:
财务部门(盖章)财务部门(盖章)业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账 号:
电 话:电 话:电 话:
地 址:地 址:地 址:
第四篇:信托投资公司固定资产外汇借款合同
合同号:
借方:
贷方:
经借、贷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定本贷款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中每一条款,不得单方毁约。
第一条 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外汇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 贷款币种及金额币种:
金额:
第三条 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批准单位)号文批准的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惟一的,借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 贷款期限
第一笔用款: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共计天。
第二笔用款: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共计天。
第三笔用款: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共计天。
第四笔用款: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共计天。
第五条 起息日与到期日
本贷款合同第四条中限定的起息日与到期日的规定如下: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方账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方账户之日。如借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方账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 利率与计息结算
1.利率
(a)固定利率:按年利率%计算。
(b)浮动利率: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的同期利率加(libor+)计算。(a)、(b)两项,只能选择一种。对于(b)项,利率浮动在每期固定利息结算日进行。
2.计息结算
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方账户,则贷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 贷款手续费
本合同规定贷方将向借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贷款手续费借方应于第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第八条 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请关注好 范 文 网:WWW.)起息日起有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20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 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 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2.按外汇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的承担费。
3.借方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贷款部分,贷方将不予罚息。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
第十一条 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方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方应向贷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或借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无论何方、亦无论何种原因、以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执行:
1.如借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规定加收罚息。罚息利率规定为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2.如借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或未经贷方展期认可而发生不能按期还款情况时,贷方最多给予借方天的还款宽限期。如在宽限期终止时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应付款项,则自宽限期终止日的第二天开始,贷方将对借方未偿还款项部分的金额按每日%的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则借方给予贷方天的宽限期。超过宽限期,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贷方罚取借方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未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将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在诉讼期间,借方欠款仍按逾期利率计息,直至裁决内容提出新的利率为止。
第十三条 担保
本贷款由以下单位提供以下形式的担保:
1.
2.
3.
4.
上述的担保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条款内容的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信托投资公司流动资金外汇借款合同
合同号:
一、合同双方
借方:
贷方:信托投资公司
二、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三、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
金额:(大写)
四、贷款用途:
五、贷款期限:自至,共计天。
六、利率与计息
1.利率:
(a)按年利率%计算;
(b)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同期利率加(libor+)计算。
2.计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半年结算一次,上半年六月二十日,下半年十二月二十日,如借方未于计息日付应付利息,上述贷款利率按实际用款天数(360日/年)计息。
3.起息:按实际汇出日起计息。
4.如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计息办法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将按新的办法执行。
七、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规定还款;
2.借款方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认可。对不经贷方认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收取一次性%的承担费;
3.借方因故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还款的申请,并准备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部分,不予罚息。
八、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文件。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资料,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并、转时,保证最迟于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但接收债务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订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条款及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九、违约责任
1.无论何方,亦无论因何种原因、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或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2.如借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的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罚收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未按本合同或还款计划规定按期还款时,贷方将给予借方天的宽限期,如在宽限期内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则贷方将对借方加收未偿还部分每日%的罚息。
5.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不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
十、担保: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仲裁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此仲裁是终局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负担。